平泉市水务局2020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0-12-01   09时11分 浏览次数:
平泉市水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处室)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位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1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2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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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二元,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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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每平方米处以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5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6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有违法行为人承担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7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六条第二项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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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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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五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0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七条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土保持费3倍以下罚款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1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三条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未经水行政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或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 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未经水行政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或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 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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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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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江河、湖泊、水库、淀泊、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江河、湖泊、水库、淀泊、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九《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在江河、湖泊、水库、淀泊、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5在河道、湖泊、淀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在河道、湖泊、淀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项在河道、湖泊、淀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6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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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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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水资源费1至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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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20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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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22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23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24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25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26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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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对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28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都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周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都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周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29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二条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30经营洗浴、洗车等高耗水的服务行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私接管道取水,擅自拆改计量设施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经营洗浴、洗车等高耗水的服务行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私接管道取水,擅自拆改计量设施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31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未按要求修建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未按要求修建工程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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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擅自经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非节水器具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擅自经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非节水器具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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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未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未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34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采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采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35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三十五条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36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支队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三十六条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37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38未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建设方案或违反审查同意的建设方案的要求, 擅自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8条未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建设方案或违反审查同意的建设方案的要求, 擅自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39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提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位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提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位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40侵占属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拥有的,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依照本条例已经办理手续的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侵占属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拥有的,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依照本条例已经办理手续的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41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堤、坝、渠坡上放牧或者擅自垦植、铲草、移动护坡砂石及砍伐林木;在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及障碍物;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堤、坝、渠坡上放牧或者擅自垦植、铲草、移动护坡砂石及砍伐林木;在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及障碍物;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的;处三百至五万元的罚款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42在河滩、行洪区、淀泊、蓄滞洪区、水库库区及河流入海口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在水库、河道、渠道、淀泊内倾倒垃圾、废渣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在河滩、行洪区、淀泊、蓄滞洪区、水库库区及河流入海口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在水库、河道、渠道、淀泊内倾倒垃圾、废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43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在库区内围垦的;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在库区内围垦的;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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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未按相关要求,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处罚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未按相关要求,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处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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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违反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违反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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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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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48违反节约用水管理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违反节约用水管理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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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至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六十三条至八十一条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评标会议人员



50违反水利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条
2.《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工程参建单位、验收专家、参加验收会议人员



51违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至三十条
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七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质量检测单位、监督员



52违反《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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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5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55《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条第一款: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第二款: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条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56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一条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57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第二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二条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58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第二款: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三条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59排水单位或者个人
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四条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60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六条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61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七条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62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63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64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发布)第三十条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65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发布)第三十二条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66第十条第三款:供水单位未每周向当地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第十四条:供水单位未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制度,未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开展水质自检工作;对于不能自检的项目,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卫生标准;第三十二条:供水单位未按照计划检修城镇供水设施或者更换设备。当城镇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单位未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第三十六条:供水单位不遵守下列规定:1、保障城镇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2、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规定的标准;3、设立用户服务中心,全面负责供水经营与服务等各方面的业务受理;用户服务中心应当建立首问负责、限时办结、AB角等制度,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以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向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不予受理的业务应当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4、设置供水服务热线,全天(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并与当地12319服务热线联动;受理用户咨询与投诉后应当在两小时内作出答复,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处理完毕;5、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制定和完善义务监督员制度;每年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用户对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供水单位直接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工作的人员,未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供水单位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收费凭证;第四十四条: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和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未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告。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因发生灾难或者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未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告。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8号)第四十七条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67未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68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而未配套建设的;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8号)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69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以及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以及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市水政监察大队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8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70防汛清障行政强制市水务局市防抗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




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71河道堤防、水库、水闸、泵站工程运行管理监督行政检查市水务局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部《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督查工作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41号)规定  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水利部决定建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督查制度,对全国巳建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各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工程所有者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72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行政检查市水务局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评标会议人员



7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查行政检查市水务局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计投资〔1998〕2257号)第四条,水利部《关于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水安监〔2011〕425号)第二条 市、县水利部门项目法人及参建各方等



74检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等事项行政检查市水务局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至三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七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质量检测单位、监督员



75检查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行政检查市水务局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




河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冀政字【2015】51号)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76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事项监管行政检查市水务局规划计划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7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事项监管行政检查市水务局规划计划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7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事项监管行政检查市水务局规划计划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



79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事项监管行政检查市水务局规划计划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80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检查行政检查市水务局农村水利水保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第四十三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81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政检查市水务局农村水利水保科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82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行政检查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行政机关、取得取水许可的取用水户



83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行政检查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1.《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2.《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2号)第十五条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冀政〔2011〕114号)4.《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冀政办〔2013〕12号)第三条行政机关



84计划用水情况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1、《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2、《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一条;3、《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条


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非农取用水户、大中型灌区、年取用水量5万方以上的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大户



85节水设施情况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1、《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2、《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86供水排水管理行政检查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8号)第五条《关于印发<承德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发[2017]26号)




87计量设施安装及运转情况行政检查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取得取水许可的取用水户



88汛前水工程防灾工作检查行政检查市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科




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2019年汛前水工程防灾工作大检查的通知》(冀水防[2019]21号)




89国有资产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市水务局财务审计科




《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承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承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机关和局属单位



90河道采砂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市水务局河湖管理科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91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审批行政许可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






92河道采砂管理费行政征收市水务局河湖管理科
《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3号第二十二条








暂停收费
93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行政征收市水务局河湖管理科

《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暂停收费
94河道清障保证金行政征收市水务局河湖管理科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95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征收市水务局农村水利水保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暂停收费
96城市污水处理费行政征收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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